碳中和與生態系統碳匯江西省重點實驗室開放基金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碳中和與生態系統碳匯江西省重點實驗室(以下簡稱“重點實驗室”)建設和運行管理,推動重點實驗室基礎研究和人才培養,擴大對外合作與學術交流,提升科技創新能力和水平,使重點實驗室成為高水平科學研究與人才培養基地,根據《江西省重點實驗室管理辦法》(贛科規字〔2024〕2號)相關規定,設立開放基金,用于資助與重點實驗室研究方向相關的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
第二條 為充分發揮重點實驗室開放基金的作用和效益,加強開放基金項目的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三條 重點實驗室定期向社會公開發布《碳中和與生態系統碳匯江西省重點實驗室開放基金申請指南》(以下簡稱《指南》),對資助的具體研究內容作明確界定。
第二章 項目類別
第四條 開放基金資助的項目類別分為3類,即:“A”類,全額資助項目;“B”類,部分資助項目;“C”類,自籌經費項目。
第五條 開放基金資助的項目周期一般為2年(需持續研究或研究周期較長的項目,可分階段申請),項目資助強度一般不超過5萬元/項。
第三章 項目申請
第六條 開放基金的資助對象為具有博士學位、或取得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中青年科技工作者,鼓勵35歲以下青年人才申報。
第七條 每位申請人牽頭的在研和申請項目數量總數不得超過2項,且需要至少一位本重點實驗室的固定人員作為合作者或項目聯系人。
第八條 申請人根據《指南》,填寫《碳中和與生態系統碳匯江西省重點實驗室開放基金申請書》。申請書內容應具有一定創新性,研究目標明確,研究方法和技術路線可行,經費預算合理。申請人應具備項目實施的研究能力和時間保證。已獲得資助者再次申請,申請書須附已資助項目的結題報告及主要研究成果。
第九條 申請人所在單位應認真審核申請書內容的真實性,并簽署意見,承諾在人員和條件上給予保障。
第四章 項目評審與立項
第十條 由重點實驗室科技管理部門對申請書進行初審(條件和格式審查)。
第十一條 重點實驗室邀請相關研究領域專家以通訊或會議評議等方式對申請書進行評審,根據擇優資助的原則,建議資助課題及資助強度。
第十二條 重點實驗室將專家評審結果報送學術委員會和管理委員審核備案。通過后,由重點實驗室主任簽發立項批準書。
第五章 項目實施與管理
第十三條 申請人接到立項通知后,應于1個月內與重點實驗室簽訂任務合同書。無正當理由逾期或未簽訂合同書視為自動放棄接受資助。
第十四條 項目負責人原則上不得代理或更換。項目實施過程中,涉及到預訂目標、研究內容、實施計劃等變更,以及提前或延期結題等變動,項目負責人須提前3個月提交書面申請,報送至重點實驗室審核備案。
第十五條 重點實驗室指派專人對開放基金項目進行管理,負責對項目執行情況的跟蹤與檢查。
第十六條 項目負責人應于每年度結束時提交《項目年度進展報告》。對出現階段性目標未如期完成、經費使用不當、拒不報送進展報告等情況的項目,重點實驗室有權暫時中止或取消資助。
第六章 結題與成果管理
第十七條 項目執行期滿,項目負責人應及時填寫項目結題報告并于2個月內報送至重點實驗室,同時按照任務合同書的要求提交相應的成果證明材料。重點實驗室將組織專家開展項目驗收工作。
第十八條 項目結題所需的業績成果參照當年發布的《指南》執行。
第十九條 項目成果包括通過項目研究形成的論文、論著、專利、軟件著作權、數據庫、獎項、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收益、項目推廣和應用價值等。
第二十條 開放基金資助的項目,項目成果的知識產權歸重點實驗室和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共同擁有。
第二十一條 項目成果的第一署名或完成單位須為重點實驗室,并標注項目資助號。中文署名的參考格式為“碳中和與生態系統碳匯江西省重點實驗室,江西省、中國科學院廬山植物園,九江,332900”;英文署名的參考格式為“Jiangxi Provincial Key Laboratory of Carbon Neutrality and Ecosystem Carbon Sink, Lushan Botanical Garden, Jiangxi Province and 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 Jiujiang, 332900”。
第七章 經費使用與管理
第二十二條 項目經費的使用實行“包干制”管理。
第二十三條 項目經費采用事前資助的形式一次性劃撥,由重點實驗室在財務帳號上授權劃撥給項目負責人(或指定的重點實驗室聯系人)。項目經費確需外撥至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的,須經重點實驗室學術委員會和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
第二十四條 項目經費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一經發現,停止資助。對于中止資助的項目,重點實驗室有權根據項目實際執行情況全部或部分收回已劃撥經費。
第二十五條 使用項目資金購置或研制的儀器和裝置,其產權歸重點實驗室所有。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碳中和與生態系統碳匯江西省重點實驗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